作者 | 董兴荣 丁梅琴
进入数字经济下半场,金融业已经成为数字技术应用最为深入、数字化最为迫切的领域之一,技术供给是当前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环。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为新时期金融科技发展勾勒蓝图、明晰脉络。规划提出,要以加强金融数据要素应用为基础,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强化金融科技审慎监管为主线,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将数字思维贯穿业务运营全链条,注重金融创新的科技驱动和数据赋能,推动我国金融科技从“立柱架梁”全面迈入“积厚成势”新阶段。
金融科技与业务融合创新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金融业务的节点式分工(即过去一项金融业务的全部流程都由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现在演化成为由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具体而言,金融科技公司将金融业务“反向外包”,即将重资产的业务环节外包给持牌金融机构,将轻资产的技术节点留在科技公司内部,从而专注于金融业务链条中的某项节点式业务,例如数字化获客、产品销售渠道或大数据风控等。
金融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一方面对传统零售金融业务流程分工产生了冲击,通过金融、智能算法、数据的融合,数字化将贯穿金融服务全流程,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场景创新,拓宽金融业行业边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物联网的发展和数字货币的出现,数字世界、物理世界和人类社会不断融合,金融业务会逐渐内嵌于产业互联网中,进而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对此,丁安华建议要正确看待我国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首先,从金融供给的角度,金融科技有利于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将金融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更细微的角落,极大地降低了触达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的营运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创设出大量具有商业前景的普惠服务模式,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数字经济和移动互联的背景下,金融科技推动了金融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体验,使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大大提高。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开创性地运用行为数据作为信用数据的替代品,创新地服务于信用“白户”群体,为信用培养和征信普及作出了贡献。
最后,金融科技的创新推动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特别是在移动支付、消费信贷和互联网理财等领域,在全球范围处于领先地位。
诚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因素,包括技术、业务、网络、数据等,都可能影响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丁安华表示,我们需要正视问题,采取适当的宏观政策,平衡科技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关系。
数据运用与治理齐头并进
挑战一:垄断问题
挑战二:算法伦理问题
风险为本(risk-based)
技术中性(technology-neutral)
基于行为(activity-based)
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
随着数据规模和维度的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正逐渐成为推动行业重塑的重要发起者,成为金融业转型的主要驱动力。如何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新模式、新特征、新矛盾,构建合乎科技伦理、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科技金融生态,还需要更多同心戮力。
《平台金融新时代:数据治理与监管变革》
作者:吴晓灵 丁安华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
本书聚焦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致力于构建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更好地推动平台金融企业发展。
这本书梳理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轨迹,对其背后的商业逻辑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当前金融科技业态存在的平台垄断问题、信用风险问题、系统性风险和算法伦理等问题。本书认为,金融科技的监管目标框架应当包括包容性、稳定性、合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应该秉持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等原则,对金融科技实施差异化监管、以行为为基础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并建立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体系。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问题。
本书指出,金融科技监管的底层逻辑是数据治理问题,并提出了如下建议:建立公民数字身份、积累行为数据、将身份信息和业务数据分离、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和画像的全部细节、建立经用户授权同意后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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