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此外,证监会也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政府网,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均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后,证监会和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均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区别在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国务院授权可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显然,改革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职能。
央行方面,撤销央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央行北京分行保留央行营业管理部牌子,央行上海分行与央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央行大区分行的设立早在20年前。1998年,为了增强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央行设立了九家一级分行(即大区行,下辖中心支行),逐渐形成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的架构。
大区行改革参考了美国地方联储的经验,但大区行不具备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订、执行能力,近年来“推进央行分省体制改革”的建议时有出现。
此外,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20》显示,截至2020年末,央行系统在册工作人员总数12.7万人,其中县市支行4.36万人,占比达到三分之一。业内人士预计,央行县(市)支行不再保留后,相关人员可能分流至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
在相关调整后,方案表示,把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使用行政编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