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程慈航,财资一家(ID:TreasuryChina)整理
日前,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首,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是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主要领域,是2018年的一件大事情。
《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是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全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做到标本兼治,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以下是根据本次《指导意见》的内容整理的五大亮点:
一、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末比2017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到2020年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基本保持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届时,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接近行业平均值,基本回归合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世刚说。
二、全面覆盖和分类管理相结合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较少,举债融资时通常不会过多考虑杠杆率或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过度融资、规模冲动问题比较严重,造成债务规模无效扩张和各类债务风险交叉传染。
对此,《指导意见》坚持全面覆盖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这三个原则,从指标约束、自我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打破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短期内,这将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长远看,它会强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长效机制。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既需要全面覆盖,也需要分类管理。
一方面,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必须把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都纳入到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中来。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不同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特征不尽相同的问题。
目前高负债率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原材料、电力煤炭能源、重化工、有色、公路铁路等重型企业,而制药、皮革制品、食品饮料等轻工业和医药、生物、消费、高科技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问题则并不突出。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警戒线和重点监管线等各类约束指标标准,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从而避免了设置单一标准而出现过松或过严问题。
三、完善内部治理、强化外部约束,提高约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既需要完善内部治理,也需要强化外部约束。
在自我约束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是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应的预警线和监管线结合行业及自身实际,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将资产负债约束纳入国企常规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以加强日常管理,如国有企业管理层要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活动等、董事会要对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负计划进行审议、主动向债权人通报财务困境依法依规协商处置等;三是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对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避免母子企业、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四是国有企业要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内生资本积累能力。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导意见》对国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方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监督。要根据风险大小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的企业,同时,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建立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降负债机制,此外还要将降杠杆、减负债的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指导意见》对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设置了融资限制,如要求不得对重点监管企业新增债务融资等。此外,《指导意见》还通过国企负责人负全责、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体系等强化了企业财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
长期以来,如何破解地方政府债务和国企债务互相缠绕的体制难题,受到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而本次《指导意见》的下达则体现了“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的坚决态度。
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五、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资产流动: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内部整合: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盘活无形资产: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
资产证券化: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加快资金周转、优化债务结构: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兼并和重组: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完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将其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股权融资: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国有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是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克服的障碍。本次《指导意见》为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明确了方向、原则和途径。下一阶段要积极贯彻落实此次方针,为我国经济实现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丽莎闻道(微信号:lisha-Tao)。财资一家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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