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办函[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清理整顿工作,我办先后下发《关于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6〕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等文件,明确了合法合规标准和清理整顿要求。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整治办)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存量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增量风险有所控制。
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将进入验收及总结阶段。验收是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工作成效的检验。请各省整治办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引导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互联网资产管理活动,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文件精神,现就本领域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1.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相关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友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4.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互联网平台应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业务。
二、验收流程
1.成立验收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各省整治办应成立由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专班,并充分调动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验收。
2.验收阶段工作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底,各省整治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内从业机构进行分批次验收。验收应当实现重点对象全覆盖,对前期随机抽查发现仍在开展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非重点对象也应纳入验收工作范围。
3.各省整治办应要求辖内从业机构提交整改落实报告及验收申请,对照整治办函〔2016〕96号文、银发〔2017〕119号文、整治办函〔2017〕64号文以及本通知明确的各项验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验收。验收措施可包括网络巡查、现场访谈、核查合同、调取账务数据、信息公示等,切实掌握从业机构违法违规业务化解情况。
三、分类处置
1.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2.对于仍未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但存量业务已经化解至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确保工商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等不得含有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误导性陈述。
3.对于存量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未化解至零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各省整治办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机构共同出具行政认定和处置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各省整治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进一步研判定性,并根据定性情况移送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4.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各省整治办应当建立瞎内网贷领域风险整治和互联网资产管理领域风险整治的协调协作机制,并加强与其他相关地区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
四、其他相关要求
1.以罚促改。对于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开展行政处罚,特别是对存量业务化解不力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组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对其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做好预案。各省整治办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好风险应对预案,避免形成连锁反应和交叉传染。对拟取缔对象要稳妥制定取缔方案,协调机构实际控制人做好兑付安排,对停止金融服务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取缔工作平稳有序。各省整治办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稳定。
3.协同配合。对于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分离的互联网平台,由注册地省级整治办负责组织验收,实际经营所在地省级整治办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信息公示。验收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整治办应通过省金融办(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辖内验收合格的机构、完成整改且承诺不再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的机构、取缔类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帮助公众有效识别风险。
5.定期报告。请各省整治办自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我办报送当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附表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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