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借入外债主要有人民币和外币两种方式,分属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监管,适用的政策法规并不相同。针对企业从境外借入外债后可以用于哪些用途?本文基于银行工作实务,通过梳理政策法规和脉络,以及本外币业务政策比对,提出了对人民币外债使用范围限制中,不少银行和企业较为困惑的“委托贷款”的一些看法和理解。
文 | 魏宇 冯世锋,编辑 | 姚顺意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人民币外债余额进一步提升,截至2019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51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人民币外债余额为50780亿元(等值7279亿美元),占全口径外债余额的35.4%(图1)。2015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外债余额变化详见表1。
▲图1 2019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情况(分币种)
表1 2015—2019年我国人民币外债余额变化情况(单位:亿元)
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管理政策进行了有效调整:一是提高境内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这将惠及除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外的大部分企业;
二是开展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扩展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上述政策都将有利于境内企业从境外借入更多外债,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国内融资成本,为国内企业海外融资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
为帮助银行和企业更好地运用人民币外债,本文对人民币外债适用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重点就人民币外债使用范围限制中的“委托贷款”进行了研究。
目前我国企业借入外债主要有人民币和外币两种方式,其中人民币外债适用的政策法规主要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简称“操作细则”);“委托贷款”的定义来源于2018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简称“管理办法”)。上述两项政策中有关“委托贷款”的定义见表2。表2 两项政策中有关“委托贷款”的定义
银行如何判断哪些贷款属于委托贷款?是否属于委托贷款,是否属于合规的外债使用范围?这些问题常常在跨境实务中困扰着银行和企业。在银行实务中并不能简单地以形式要件作为判断委托贷款的唯一标准,判断企业间贷款是否属于合规的外债使用范围,还需要对相关的政策脉络和政策内涵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厘清。主要原因在于,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外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的《操作细则》制定于2012年,而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8年,两个政策所处的时间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银行和企业判断“委托贷款”还应基于以下两点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债的使用的大原则都是“经营实需+防止投机”,这是人民币外债使用的首要前提条件。首先,从2012年的《操作细则》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禁止人民币外债使用列举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等,都是属于投资理财行为,而非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可以明确作为并列项的委托贷款应该亦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以赚取利差而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贷款行为。其次,2012年的《操作细则》并没有提及企业间借贷,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当时我国法律如《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企业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十分认可,政策制定者认为企业借贷本身即非法行为,不需要在政策中特别指出。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才真正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所以由于立法背景和法律语境的不同,在银行实务中不能机械地推断企业间贷款就可以完全不纳入上述禁止性要求,而必须是以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订立的贷款合同。
2.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尽管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使用的政策不同,但是随着本外币一体化发展,外币外债管理对人民币外债管理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通过对本外币外债业务政策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目前关于外币外债使用用途的最新规定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其中第四条明确“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上述政策明确从外币外债角度明确了禁止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综上所述,从法律定义、政策立意和政策沿革来看,银行从更加严谨的角度判断“人民币外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除不得用于狭义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委托贷款外,还应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需要的企业间贷款以及非成员企业间贷款。
上述结论是笔者在银行实务中基于前述法律法规政策梳理和政策对比提出的理解和分析,实践中还必须以监管部门的专业权威政策解读为标准,同时对银行和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在日常实务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发展理念,顺应市场变化、紧跟政策导向,切实抓好服务和管理。
一是坚守服务初心,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回归跨境金融服务的本源,顺应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进程,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利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多元化、一体化需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稳外贸稳外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坚守合规底线,确保业务健康发展。加强跨境结算业务风险防范意识,坚持落实“展业三原则”,坚守合规底线,认真履行交易背景真实性、借贷主体关联性审核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杜绝不真实背景的资金跨境流动,防止经济“脱实向虚”。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全球经济形势较为复杂多变,金融市场持续震荡,企业是跨境融资的主体,要理性对待近期改进外债管理措施的出台,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实际、市场需求、发展前景、融资成本等因素,科学决策,绝不可盲目借用外债加杠杆,违规使用外债,给自身经营管理带来更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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