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仍占主导地位
然而,我们不再需要银行业并不意味着银行业就会消失,仅凭这一点不够。技术进步本身不会终结银行业。由于利用信贷创造货币的吸引力太大,因此银行业无处不在。与持有其他形式的信贷相比,持有内生货币有一个关键的优势。我们接下来将会解释这一点。
信贷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借款人可能违约,利率可能发生变化。这两种情况都导致了非银行信贷的持续价格波动。即便是一个完全多元化的信贷合同组合,其价值也总是在波动之中。今天价值100美元的信贷组合,明天的价值可能是100.10美元或99.90美元。相比之下,内生货币的特点是不存在价格的波动。一方面,内生货币是信贷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内生货币和外生货币同样安全。除了危机时期,今天100美元的内生货币明天也值100美元。 我们已经看到,没有价格波动并不意味着内生货币没有风险。银行业只能转换风险,不能消除风险。银行业用信贷和利率风险来抵御流动性风险。因此,把流动性风险叫作银行业风险会更好。在正常时期,银行业设法抑制信贷和利率风险,但代价是将内生货币持有者置于尾部风险,即银行挤兑和金融恐慌之中。回想一下,银行业恐慌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毁灭性的影响,迫使政府实施担保。虽然采取不救助政策在事前可能是一个可取的做法,但当银行业恐慌最终发生时,政府被迫推翻其当初的政策。在银行业恐慌期间政府如不干预,那么代价就太高了。不管先前的承诺如何,政府总是通过为银行业风险投保,即保证银行内生货币的价值,来应对银行业恐慌。在法定货币制度下,政府可以保证内生货币的名义价值。如果有必要,政府可以印制外生货币并将其与内生货币一一兑换。然而,全能的政府只是一种幻觉。政府可能无法保证内生货币的真正价值,它们不控制内生货币的创造,因此,如果过多的内生货币被创造出来,政府将无法确保今天100美元的内生货币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与昨天100美元所购买的数量一样。内生货币没有价格波动是一种假象,它会随通货膨胀而发生崩溃。 尽管政府担保具有虚幻性,但它仍然激励着人们去持有内生货币,即参与银行业。持有非银行业信贷相对缺乏吸引力,因为这些担保将银行业风险进行了转嫁:要么转嫁到了纳税人身上(如果救助资金来自税收),要么转嫁到了获得名义债券的持有人身上(如果救助资金来自印钞机)。无论人们拥有的财富是否为内生货币,银行业的风险总是存在的。这就是数字时代银行业的外部性表现,即无限制的国家担保银行业——几乎没有人能逃脱银行业的风险。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参与银行业务总是有利的。 如果一个人被迫承担银行风险,他至少可以享受内生货币带来的好处。对银行业的补贴以及补贴成本的分配方式,使非银行机构难以与银行机构竞争。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不会必然导致银行业的终结,只会使银行业以各种新的形式重新出现。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这一点得到了证实且使人印象深刻。
如何终结银行业
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虽然使当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但如果有人试图终结银行业,我们也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像狭义银行业那样禁止从银行内部的信贷中创造货币并不能成功地终结银行业。银行将以非银行机构的形式再次现身。在所有金融机构周围建立一个令人窒息的监管框架,以防止银行业的出现(就像有限目的银行业一样),但这不能完全解决边界问题。银行业可能会在被称作“非金融”的机构中重新出现。
还是那句话,银行业并不局限于将自己定义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某一套机构,它甚至不限于一张单一的资产负债表。银行业的根系长得更深,它起源于复式簿记。终结银行业应该从这个基本层面开始。我们需要从会计层面解决银行业的问题。
让我们回想一下可以用来将信贷转化为内生货币的六种金融技术:池化、多元化、结构化、抵押、保险和契约流动性。如果我们彻底禁止这些技术,银行业将不再存在。但我们不要做得太过分。这些金融技术也有许多用处。
例如,家庭以多元化的方式投资储蓄,几乎每家公司都用股票和债务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也就是说,它对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进行结构化。此外,抵押贷款允许借款人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并使借款人的动机与贷款人的动机一致。最后,我们大多数人都购买了保险,享受了保险所提供的安全性。
金融系统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分散的资本密集型经济。所有促进经济活动协调发展和资本积累但又不产生银行业的金融活动都是有用的。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方法,禁止将金融技术应用于银行业,但允许将其应用于其他任何有用的地方。
现在,让我们暂时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做一下区分。金融企业,如银行或共同基金,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主要持有的是金融资产。相比之下,非金融企业,如咖啡烘焙公司,持有的大部分是非金融资产。当然,这种区分遇到了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因为大多数金融企业持有一些实物资产,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也持有一些金融资产。请放心,我们使用这个操作定义只是为了支持我们的论点,而我们提出的终结银行业这一构想却不需要这一定义的支持。
非金融企业是如何应用金融技术的呢?这些企业大多发行债券和股票。换句话说,它们对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进行结构化。此外,它们的债务期限通常比其业务活动的期限短:非金融企业转换到期日。最后,它们往往以抵押物换取更好的借款条件。尽管非金融企业运用了一系列金融技巧,但它们并不创造内生货币。回想一下内生货币的特征:它必须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并且拥有与外生货币相同的面额和流动性。非金融企业的债务却没有这些特征。
首先,非金融企业的债务不具有契约流动性。其次,更重要的是,非金融企业发放的信贷风险很大。非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乃至其生存,最终取决于有限的商品或服务。对它们所经营的市场的特殊冲击会影响它们偿还金融债务的能力。即使是声誉卓著的大型非金融企业也无法发行内生货币。
为什么金融企业能创造内生货币而非金融企业不能呢?答案在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构成。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金融企业持有贷款等信用合同。多元化的信贷投资组合比非金融企业持有的实物资产投资组合风险更小,其原因有两个。
一是,在资产方持有非金融企业的信贷合同,其风险已经低于持有和运营同一非金融企业的实物资产。这是由非金融企业负债方的结构造成的。资产方的大部分风险由非金融企业的股东承担,因而属于信贷合同的风险就更小。
二是,金融企业能够比非金融企业更好地实现资产多元化。它们通常从数百个不同的借款人那里获得贷款。例如,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个人抵押贷款,以及在不同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贷款。因此,金融企业可以消除自身在特定市场遭遇特殊冲击时的脆弱性,而非金融企业则无法做到。
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将信贷风险降低到一定的程度,使人们选择去创造内生货币。然而,在资产方持有多元化信贷组合,尚不足以创造内生货币。想象一下,一家金融企业这么做了,但没有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对负债方进行结构化;也就是说,它只是用股本为自己融资。首先,这家企业不改变到期日,因此也不排除利率风险。其次,信贷风险依然很明显。金融资产的价格波动完全转移到公司的股本上。创造内生货币要求金融业采取更多的措施:对负债方进行结构化,即发行一种具有契约流动性特点的债务形式。
回想一下,传统银行业创造内生货币是对金融技术最简单的应用。银行在其资产方持有多元化信贷合同组合,并将其负债方结构化为银行存款和股本。多元化增强了其抵御特殊冲击的能力。结构化可以防止因这些特殊冲击造成的损失。池化是通过发放名义金额较大的贷款和发行名义金额较小的存款来实现的。此外,资产方的流动性储备为契约流动性提供了支持。虽然影子银行业务是在几个资产负债表上进行的,但它采用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同的金融技术。
把银行业看作金融技术的一种特殊应用,这就引导我们去关注终结银行业的一项会计准则。为了便于理解,我们首先制定了一项最新的技术偿付能力规则,以防止银行使用除保险之外的其他任何金融技术。我们已在第一部分介绍了技术偿付能力这一概念。要使公司在技术上具有偿付能力,其资产的价值必须超过其负债的价值;也就是说,其股权价值必须为正数。我们建议将技术偿付能力规则进行如下更新:
「公司实物资产的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司负债的价值」
对目前技术偿付能力概念的唯一改动是,我们已经用实物资产替换了资产。什么是实物资产呢?实物资产被负面地定义为一切非金融资产的资产。金融资产是出现在另一个隐式或显式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方的资产。金融资产的关键标准是,它连接了两个不同的资产负债表。对于没有财务报告要求的个人和公司,这是一个隐式资产负债表。
信贷合同和股本是金融资产的标准例子。此外,保险和衍生合约对受益人来说也是金融资产,因为它们在交易对手的资产负债表上是负债。与金融资产的其他定义相反,货币不在我们的定义范围内。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的,在没有银行业的情况下,货币不再能连接金融系统中的两个资产负债表。虽然持有货币可以被理解为持有社会的债权,但它并不会体现在任何一个人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上。
因此,实物资产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所有权主张。例如,机械和工具是有形物体,而专利则是无形物体。物质存在不是判断资产真实存在与否的标准。如果资产不是金融资产,那么它就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因此,它是一个实物资产。只有资产负债表环节才能决定资产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
让我们对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的第二个重要概念——负债进行定义。我们已在本书第一部分将负债定义为,公司过去承担的义务,即公司所欠的一切。让我们澄清一下,任何形式的信贷-股本混合形式,如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都构成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框架内的负债。普通股是资产负债表中唯一不被视为负债的负债部分。对股本进行如此狭隘的定义意味着对负债进行广义的定义。如果没有一个广义的定义,企业可能以包含不同级别的信贷-股本混合形式的金融结构来破坏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
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适用于所有公司。这是解决边界问题的唯一途径。虽然我们出于解释的目的对金融实体和非金融实体进行了区分以推导规则,但规则本身并不依赖这一区分。它适用于所有公司,但不适用于个人。原因很简单:个人无法大量创造内生货币。个人信贷取决于为信贷提供支持的那个人,而且总带有信贷风险。
在对偿付能力规则进行了全面描述后,让我们用一个示例来说明其含义。假设一家公司的股本为40美元。此外,这家公司还获得贷款60美元。如果它分配的金融资产少于40美元,那么它就符合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如果它将资产负债表上超过40美元的资产配置在金融资产中,它将违反这一规则。下图描述了这两种情况。
▲图 某公司遵守(左边)及违反(右边)升级版
根据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一家公司不能用信贷为金融资产融资。在我们的示例中,无论公司借了多少钱,其最多只可以持有40美元的金融资产。它要么把所有借来的钱都放在外生货币中进行流动性管理,要么用这些钱购买非金融资产,如房地产、建筑物、设备、专利或存货等。
我们可以将升级版偿债能力规则解读为,公司金融资产的总价值必须小于或等于其股本的价值。这一解读强调,企业必须用自有资金(即股本)来支持别人的负债资产。公司不能用别人的信贷来融资。
虽然这听起来像是一个保守的投资建议,但如果它在整个经济层面得以应用,将会阻止资产负债表中菊花链的形成。资产负债表的偿付能力不再取决于链条上的资产负债表的偿付能力。因此,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防止企业将资产负债表暴露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下。
根据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使用存款为贷款融资,使用抵押支持证券为抵押贷款融资,或使用回购为抵押支持证券融资,所有这些都不再可能了。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有效地终结了传统银行业以及现存的各种形式的影子银行业。尽管如此,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仍然允许使用金融技术来支持数字时代分散的资本密集型经济。
诸如P2P贷款这样的非中介贷款不受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的约束。P2P借贷平台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并不持有金融资产,而只是为第三方借贷提供便利。共同基金的业务模式也不受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的影响;如果资金全部来自股本,任何公司都可以持有多元化的金融资产组合。
然而,银行业还有一个漏洞。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允许银行业使用保险技术。想象一下,一家金融企业只发行股票且持有信用风险很低的多元化金融资产投资组合。这样一家共同基金公司并没有创造内生货币。根据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它不能通过对其负债方进行结构化来做到这一点。然而,它可以从另一家金融企业获得保险来将其股本变成内生货币。
这种保险类似于我们在讨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时谈到的信贷和流动性担保。如果现在的股东中有任何一位希望回购共同基金的股票,那么该保险可以强制保险公司按面值回购股份。如果保险的承诺是可信的,那么共同基金的股份将变成内生货币;保险消除了信用风险,提供了契约流动性。
由于人们知道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就足以使其立即按面值将股票转换为外生货币,所以他们会接受股票作为交换媒介。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实际上很少动用保险。只要人们相信保险合同是可信的,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通过将股票转换成外生货币来检验它的可信度。反过来,保险公司也不必为其股票回购担保留出大量流动性储备。这又回到了银行业。
我们怎样才能防止公司滥用保险技术进行银行业务呢?细致分析资产负债表之间的联系在过去是明智的做法,在现在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股票回购担保不仅将共同基金股份转化为内生货币,而且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也作为负债出现。问题是,在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有偿付能力时,该如何对负债进行估值呢?估值的条件必须是,保险公司不应参与银行业务,但仍可使用合理的保险技术。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系统性偿债能力规则:
「公司的实物资产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在最糟财务状况下公司的负债价值」
系统偿付能力规则是对我们之前讨论过的升级版偿付能力规则的一个概括。我们必须引入另一个概念——最糟财务状况,以防止将保险用于银行业。
在给最糟财务状况下定义之前,我们需引入另外一些定义和概念。回想一下,金融资产被定义为亦出现在另一个隐式或显式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方的资产。金融合同是指,相互关联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金融资产和各自的负债。因此,金融合同的概念与金融资产的概念密切相关,但更为宽泛,因为与金融资产相关的负债也属于金融资产。
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或有金融合同与非或有金融合同进行区分。非或有金融合同的名义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完全确定。固定利率、固定名义金额的普通贷款合同就是这样一种合同。合同的交易双方在合同一开始就确切地约定了资金在什么时候转手,名义义务与未来事件无关。
在一开始并未最终确定名义义务的金融合同是一种或有金融合同。衍生品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或有金融合同。例如,火灾保险合同的名义义务在一开始就没有确定。一旦合同到期且你的房子没有着火,保险公司的名义义务就为零。如果你的房子被烧毁,将计算你的损失,保险公司的名义义务将由火灾造成的损失来决定。
或有金融合同根据实际事件或金融事件来确定名义义务。金融事件是指另一个金融合同在某个时间点,在估价或合同规格方面发生的状态变化。例如,特定股票在特定时间点的市场价格是一个金融事件。因此,在选择特定时间购买特定股票就是一个以金融事件为条件的金融合同。此外,借款人在某一特定信贷合同上违约也是金融事件。因此,信贷违约互换是一种以金融事件为条件的金融合同。改变在未来特定时间为特定信贷协议商定的参考利率,以确定利率互换的浮动利率也是一个金融事件。
真实事件是,除金融事件外的所有事件。你的房子着火了是件大事。此外,玉米等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也是一个真实事件,因为它是由实物资产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请注意,或有金融合同基于真实事件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实物资产,它也属于上述金融资产的定义范围。在资产方享有保险或持有衍生品合约的公司在计算系统性偿付能力时,需将这些合约视为金融资产。然而,或有事项是取决于真实事件还是金融事件,这对确定最糟财务状况来说很重要。
最糟财务状况是指,与确定或有金融合同产生的名义义务相关的所有金融事件都发生在对公司股本价值最不利的时候这一状况。最糟财务状况并不取决于概率。它在概念上不同于风险加权。金融事件在现实中实际发生的概率对于确定最糟财务状况并不重要。最糟财务状况是由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的,而非由统计概率决定。如果金融合同的法律义务是无限的,那么在最糟财务状况下,鉴于理论上可能发生的金融事件,合同的价值就等于负无穷。
系统性偿债能力规则对实际风险分担和金融风险转移进行了区分,这就是我们把它称为最糟财务状况的原因。今天的实际保险责任的会计价值(有时被称为准备金)与最糟财务状况下的价值没有区别。为实物资产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与今天相同的价值记录最终产生的或有金融合同。所有从真实事件中获得价值的或有金融合同也是如此。例如,在最糟财务状况下,玉米期货或石油远期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估值与当前的会计估值没有区别。不过,如果这些或有金融合同出现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那么在计算系统性偿付能力时,它们的价值必须为零。
相比之下,从真实事件中获得价值的或有金融合同的估值,与在最糟财务状况下从金融事件中获得价值的或有金融合同的估值会有所不同。例如,股本的市场价格最终可能在零美元到无穷大之间。因此,股票看涨期权的卖家——从金融事件中获得价值的或有金融合同——理论上可能遭受无限的损失。再举一个例子,利率掉期的参考利率最终可能是任何数值,设定参考利率的各方可以就任何利率达成一致。因此,在最糟财务状况下,利率互换成为一种无限的价值责任。信用担保是金融合同的一个例子,最糟财务状况会为这种合同产生有限的价值。如果一家公司为一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那么在最糟财务状况下,信用担保的价值就是减去贷款的名义金额后的价值。
说到这里,需要做一个重要的说明。某些或有金融合同可以在其生命周期内从资产方转换到负债方,反之亦然。例如,利率互换是一种或有金融合同,其中一方(即所谓的接收者)获得固定利率并支付与参考利率挂钩的浮动利率。如果利率互换的预期参考利率低于固定利率,则当前估值为正,利率互换作为资产出现在接收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当参考利率超过固定利率时,利率互换就会从接收方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转换到负债方。
因此,现在作为金融资产的金融合同在最糟财务状况下可能变成负债。比如,拿利率互换来说,当参考利率增至无穷大时就出现最糟财务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利率互换成了一种负债。金融合同在最糟财务状况下的估价,目前是在资产方核算还是在负债方核算并不重要。出于在新规则下计算系统性偿付能力的目的,目前表现为金融资产的或有金融合同可能成为负债。
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弥补了最后一个漏洞,使利用保险技术进行银行业务变得不可行。让我们通过之前使用的例子来阐明这个观点。回想一下,共同基金募集了100美元的股本,并将其投资于多元化的金融资产组合。这只共同基金找到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出售股权回购担保,将其股本转换为内生货币。
假设保险公司考虑为这只共同基金提供这样一个担保。股权回购担保就将构成或有金融合同。债务的名义价值取决于共同基金股本的未来价值,其未来价值又取决于金融事件。因此,保险公司需计算担保可能出现的最糟财务状况,并确定其负债不会超过其实际资产的价值。
股权回购担保的最糟财务状况是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基金的股本变得一文不值,所有股东都将自己的股份卖给保险公司。因此,在最糟财务状况下,股权回购担保的负债是100美元。假设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负债,它在提供担保前需要持有至少100美元的外生货币或实物资产。这两种资产类型都特别不适于支持内生货币的创造。由于存储成本,持有100美元的实物资产并不可行。仅持有外生货币比持有实物资产成本要低,但用外生货币来支持内生货币的创造将有悖于外生货币的目的。创造100美元的内生货币需要100美元的外生货币。在系统性偿付规则下,为银行业提供金融保险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为什么要实施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来终结银行业
正如传统的银行业监管一样,狭义银行业和有限目的银行业都是边界问题的受害者。它们试图在机构层面管控银行业的问题,并对被称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公司进行监管。然而,银行业是复式簿记的产物。在数字时代,银行业总会通过不受监管的公司找到出路。
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在会计层面从源头上解决了问题。我们提出的方法并非基于银行与非银行之间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在法律上难以区分这一事实。系统性偿债能力规则的优点在于它的普遍性。它适用于每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然而,非金融企业几乎不会感觉到新偿付能力规则带来的任何影响。在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股票通常占总负债的30%~40%。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非金融企业持有的资产大部分是实物资产。在美国,非金融企业的实物资产的平均价值大于它们负债的平均价值。多数非金融企业已经遵守了新的偿付能力规则。一些公司需要去杠杆化,即增加股本或出售一些金融资产。然而,在非金融行业,没有一个商业模式会受到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的危害。
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针对银行业很有效。因此,不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公司比受狭义银行业或有限目的银行业制度制约的公司拥有更多的自由。这从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包含了以下两项建议就看得出来。持有100%货币负债的狭义银行需要遵守新规则,股本资金充足的有限目的银行也一样要遵守新规则。
这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但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包罗万象这一事实,使它比监管银行业的制度途径限制力更小。由于传统的资本要求、狭义银行业或有限目的银行业等制度途径总是在边界问题上苦苦挣扎,监管机构只能不断调整和扩大监管范围。由于试图控制银行业,监管机构日益成为干涉主义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机构银行业监管往往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严格。
相比之下,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在其设定的明确界限内考虑了完全的灵活性。新规则顾及了在狭义银行业务或有限用途银行业务中没有立足之地的各种金融业务模式。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终结了银行业,但将其边界内部发生的一切留给了激烈的竞争。例如,不对以非中间贷款渠道运作的金融机构施加不必要的限制,P2P贷款机构和金融顾问也不受它的影响。
此外,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很容易执行,不会产生我们业已习惯的、出现在当前银行业监管中的官僚矫枉过正的现象。新规则所施加的限制可由注册会计师和外聘审计师进行监督,因为他们现在已经在做核实资产负债表的工作。具有完全责任的个人和合伙企业不受新的偿付能力规则的约束,也不必受到监督。通过引入系统性偿付能力规则,我们可以取消大量现存的成本高昂的监管,解散执法机构,同时不需要任何新的机构。
终结银行业是一项细活儿。由于边界问题,制度途径注定要失败。只有在会计的基本层面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取得成功。银行业始于复式簿记,也可以终于复式簿记。
★ 本文摘自《未来银行》,有删减,作者[美] 乔纳森·马米兰,中信出版集团,2020年7月出版。